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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叶**、李*、梁*、冯*、罗**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4月8日向上诉人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99号
  • 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住广州市番禺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住广州市番禺区。

  • 原审被告:李*,住广州市越秀区。

  • 原审被告:梁*,住广州市**埔街环市。

  • 原审被告:罗**,住广州市天河区。

  • 原审被告:冯*,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沙向红

  • 审判员潘志刚

  • 审判员谢国雄

  • 书记员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