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4月8日向上诉人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被告:李*,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被告:梁*,住广州市**埔街环市。
原审被告:罗**,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冯*,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书记员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