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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甲、文*乙等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文*丙和彭*长子、原告文*甲、文*乙父亲文*丁于2010年10月2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因醉酒意外身故。被告张*却把持文*丁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证明及户口簿,不安葬文*丁骨灰,只是寄存于深圳市殡仪馆,致使文*丁不能入土为安。被告张*以此要挟四原告向其支付所谓的百万“遗产”。被告张*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且给四原告造成巨大精神创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被告将文*丁骨灰交予原告带回湖南省永州市老家安葬;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被告系文*丁的合法妻子,与文*甲、文*乙系事实上的继母继子关系,被告对文*丁处理后事并保管骨灰、死亡证明书等是合理、合法、合情的,并未侵犯任何人的权利。2、文*丁与其前妻雷*离婚后,文*甲、文*乙由文*丁抚养,2004年文*丁与被告结婚后,文*甲、文*乙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形成了继母与继子的关系,被告方系其监护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文*丁与被告张*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原告文*甲、文*乙系文*丁婚前所生子女,在文*丁与被告结婚后一直与祖父母文*丙、彭*共同生活。文*丁于2011年10月24日在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死亡,其遗体于2011年11月9日火化。被告张*于2011年11月9日将文*丁骨灰寄存于深圳市殡仪馆。原被告确认,文*丁与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文*丁遗产尚未处理,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本案,被告系文**生前配偶,其将文**骨灰存放于深圳市殡仪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文**骨灰,且不影响原告祭奠的权利,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和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系文**家属,存在家庭纠纷应相互体谅,特别对于死者骨灰安置问题应平等协商妥善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文*丙、彭*、文*甲、文*乙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应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96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文*甲。

  • 原告文*乙。

  • 上述两原告监护人文某丙,系两原告祖父。

  • 上述两原告监护人彭*,系两原告祖母。

  • 原告文*丙。

  • 原告彭*。

  •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冼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