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牛长山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立初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其经营的运输车辆证件齐全,按规定交纳了强制保险,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书,虽然临**院(2012)临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赔偿赵**四万两千余元。之前上诉人已支付了两万一千余元,仅欠两万一千余元。但赵**却向临**院提出保全申请,使上诉人五十余万的营运车辆被保全。由于赵**的恶意保全,造成上诉人近二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赵**的恶意保全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的侵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赵**诉牛长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审法院依据赵**的申请对牛长山的营运车辆进行了财产诉讼保全。本案上诉人牛长山起诉赵**以恶意诉讼保全侵权纠纷一案,由于赵**诉牛长山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尚未审结,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案本院审查期间,赵**诉牛长山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审已审结,并已生效。故上诉人具有诉权,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立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75号
  • 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牛长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冬

  • 审判员周小弟

  • 审判员张鸿

  • 书记员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