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许**与梁**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第三人田县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星、被上诉人梁**之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田县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3年8月,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许**委托田县安将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18-1-5-1住房一套卖给梁**,与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到房款103000元,约定随时配合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梁**做了一套假手续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最终导致许**的母亲刘**进行行政诉讼,撤销了梁**的房产证,致使许**的房产证也被注销,由此给许**造成了损失。由于梁**的侵权行为,许**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田县安作为本案第三人,对此情况是明知的,因此也应承担责任。请求:判令梁**支付许**房租(每月500元,共计72个月)36000元、增值损失63500元、诉讼费损失35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小区18号楼1单元5层1号的房屋由原告刘**继承所有”,因此许**并非本案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本案适格原告,故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许**的起诉。诉讼费2020元免交。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7年3月许**将安民里小区18-1-5-1号住房一套委托田县安卖给梁**。许**与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收到房款,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许**随时配合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梁**在未通知许**的情况下做了一套假手续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9)新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以申请登记方提供虚假继承公证书为由撤消了梁**的房产证。2012年梁**以合同有效而无法履行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该案经(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许**赔偿梁**一切经济损失,该案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给足了梁**安全交易的所有条件,而正如上述行政判决书认定的撤销梁**的房产证的原因系梁**私刻西安**公证处公章、伪造遗嘱继承公证书所致,故合同无法履行及解除合同的责任在梁**。梁**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到许**的利益。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答辩称:1、2007年许**委托田县安出售房屋。同年5月17日田县安与梁**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受许**委托将房屋出售给梁**,过户手续由田县安办理……”。同年5月25日田县**房管局申请过户时,提供了虚假的公证书,田县安因此被警方拘留、罚款。许**称梁**做了一套假手续,完全是诬陷。2、许**所谓的损失是他自己造成的。2007年许**在委托田县安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家庭共产的性质,房屋过户时田县安又提供了虚假材料,导致梁**的过户登记被注销、许**的房产证被注销。有法院生效判决佐证。3、梁**于2009年11月起诉,经(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许**返还房款180092元,梁**返还房屋。该案梁**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真正侵权的人应是许**。虽生效判决明确了同时履行,但梁**多次表示,只要许**返还房款,随时返还房屋。但许**既想要房,又不肯退款,还要将责任转嫁他人,即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田县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当年许**与梁**确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时涉案房屋登记于许**名下,但许**仅为共有人之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涉案房屋由刘**继承所有,许**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原审法院认定许**非本案适格原告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许**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64号
  • 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

  • 委托代理人秦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田茂。

  • 委托代理人刘高则。

  • 原审第三人田县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莉莉

  • 审判员张安品

  • 代理审判员马延环

  • 书记员孙婉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