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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兰州蓝天**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任**、王**、刘**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0)七民初字第2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任**、王**、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兰**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华永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0)七法民初字第201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任**、王**、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99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兰法民一终字第413号
  • 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园小区4号楼4单元433室。

  •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园小区4号楼4单元453室。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蓝天翠园小区2号楼2单元252室。

  •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汉族,1958年2月7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园小区3号楼2单元281室。

  •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袁超锋,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蓝天**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市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347号。

  • 法定代表人高亮,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华永中,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鄢莎莎

  • 审判员金澍

  • 代理审判员石浩

  • 书记员任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