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白**,女,汉族。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69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华岗
书记员刘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