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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鹍**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白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白**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榆民一初字第182号
  •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住址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54号(鑫**都1号楼3-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964806-5

  • 法定代理人付成宽,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祁敬仲,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 被告白**,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卫亮

  •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 人民陪审员丁菊玲

  • 书记员吕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