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白**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甘肃鹍**限责任公司,住址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54号(鑫**都1号楼3-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964806-5
法定代理人付成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敬仲,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被告白**,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卫亮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丁菊玲
书记员吕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