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简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简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X对被告简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简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X,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XX,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书记员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