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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被告简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简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简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X对被告简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简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榆民一初字第130号
  •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X,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简XX,男,汉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 书记员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