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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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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
被告马*。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淑珍
审判员马淑燕
人民陪审员王淑婷
书记员马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