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给与被告罗黑麦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补充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马*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给。
委托代理人范祥明,系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黑麦。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文祥
审判员郑光胜
审判员陈姝玮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