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周**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己身体有病,不能受精神刺激,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李映德,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张海兵,临夏州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周**。
委托代理人李长福,临夏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玉琴
审判员祁晓贤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王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