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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周**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己身体有病,不能受精神刺激,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34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李映德,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

  • 委托代理人张海兵,临夏州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 被告周**。

  • 委托代理人李长福,临夏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玉琴

  • 审判员祁晓贤

  • 审判员王平

  • 书记员王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