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限公司诉被告武威**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隆**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隆**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徽隆**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学斌,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刘锦辉
代理审判员杨伟东
书记员翟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