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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有限公司与安徽隆**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限公司诉被告武威**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隆**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隆**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兰法民三初字第037号
  • 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徽隆**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33号。

  •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胡学斌,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武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

  •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晓春

  • 代理审判员刘锦辉

  • 代理审判员杨伟东

  • 书记员翟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