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0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其与被上诉人兰**达成调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福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晓瀛
代理审判员张玉明
代理审判员赵盈
书记员王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