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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兰福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0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其与被上诉人兰**达成调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593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福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晓瀛

  • 代理审判员张玉明

  • 代理审判员赵盈

  • 书记员王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