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述侵权行为不予认可,本案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依法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至其居住的河东区住所对其身体造成伤害而提起的诉讼,据此,原审法院确认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坐落于河东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辛山。
委托代理人卢锦玲(被上诉人之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军
审判员李国敏
代理审判员郭鑫
书记员庞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