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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董*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云诉称,2013年12月27日中午,原告在丰南区百乐超市门口卸货时,被丰南三中学生董*从身后跑来撞倒,经唐**二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董**、王**作为董*的第一监护人,只在初次去唐山二院时为原告支付了当天的检查费、药费,事后对原告不闻不问,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还因此丢了月薪三千多元的工作,使原告的精神和身体受到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行为和监护人的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是未成年人,债权债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在和被告商量未果的情况下,被迫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12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伤残赔偿金3000元,共计25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辩称,2013年12月17日中午我去上学时正下大雪,由南向北行至丰南百乐超市门前时,看到杨**穿着高跟鞋在超市的台阶上站着,有辆货车在超市门口,我想去超市买东西,走到门口时看到杨**从台阶上摔倒,我上前问怎么了,杨**就说我碰到他了,但我实际上并没有碰到杨**,杨**不叫我走,叫我给我父母打电话,我当时害怕就给我母亲打电话,我母亲就叫着我姨到了现场,到了后杨**就和我母亲说我把他碰了,说带她到医院看看,我母亲叫我去上学,她也不知道事情的经过就带她去医院检查了。我到家后跟我母亲说了事情的经过后她才知道我没有碰到她,后来杨**一直找我和我父母,导致我的学习成绩下降,我父母虽然知道我没有碰到她,但不想杨**总找我们影响我的学习,最后同意和她协商解决此事,但杨**要的钱太多,没有协商成,总之,我没有碰到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我们带原告去医院检查支出检查费671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唐山晨**任公司员工,2013年12月17日原告开车到丰南送货,中午时天正下大雪,原告将车开到丰南三中东侧与建设路交口拐角第二家百乐超市门前人行道上卸货时被被告撞倒受伤,后被告家长带原告到丰南区中医院检查,未能查出结果,于第二天再次带原告到唐**二医院检查后确认为骶骨骨折,期间被告家长支付了检查费用。之后原告自己在唐**二医院多次检查治疗,支付检查、医疗费用1200元,医生建议休息四个月。2013年12月原告受伤的当月其在公司上班天数为30天,全勤奖为50元,后原告与被告家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3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精神抚慰金8000元、伤残赔偿金3000元的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工资表、音像资料、被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虽否认撞到原告,但事后被告的监护人带原告到医院检查并结合双方协商赔偿事宜等客观情况,本院认定原告的伤情系被告所致,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在卸货时将车停放在人行横道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自担20%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00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主张的交通费100元,系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主张营养费1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医院相关证明,不予支持;主张的误工费,证据不足,且其受伤的当月系全勤并得到全勤奖,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的法定代理人董**、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医疗费、交通费人民币1040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董*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29号
  •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被告董*,学生。

  • 法定代理人董泽龙。

  • 法定代理人王卫红。

  • 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俊海

  • 书记员闫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