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迁安**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被告迁安**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唐山**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唐民四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肖进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裴书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秀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劲峰
审判员刘艳艳
审判员田小梅
书记员刘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