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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迁安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迁安**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被告迁安**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唐山**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唐民四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重字第21号
  •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肖进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迁安市**民委员会

  • 负责人:张*,职务村主任

  • 委托代理人:裴书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孙秀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崔劲峰

  • 审判员刘艳艳

  • 审判员田小梅

  • 书记员刘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