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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贾**于2015年11月11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对被告薛**的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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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贾**,农民。
被告:薛**,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建华
书记员孙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