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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薛静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贾**于2015年11月11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对被告薛**的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迁民初字第2930号
  •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贾**,农民。

  • 被告:薛**,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建华

  • 书记员孙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