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0日在遵化市人民法院东新庄法庭公开审理此案,但原告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玉正,农民。
被告:周**,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浩楠
书记员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