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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0日在遵化市人民法院东新庄法庭公开审理此案,但原告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遵民初字第2941号
  •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玉正,农民。

  • 被告:周**,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浩楠

  • 书记员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