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于春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农民。
被告:于春江,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志辉
代理书记员王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