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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民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学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2094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于学民,农民。

  • 被告李**,市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曦

  • 书记员李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