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民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学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于学民,农民。
被告李**,市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李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