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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佳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佳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昌民初字第869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个体户。

  • 委托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高佳民,农民。

  •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桤三

  • 书记员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