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佳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佳民,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桤三
书记员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