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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933号
  •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农民。

  • 被告杨**,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晓光

  • 书记员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