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农民。
被告杨**,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晓光
书记员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