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迈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学生。
法定代理人江辉欣,农民。
被告张杰,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哲英
书记员江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