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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徐**、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徐**、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1088号
  •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 委托代理人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成令

  • 书记员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