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徐**、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委托代理人赵永茂,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河渠镇。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成令
书记员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