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甲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英。
法定代理人祁淑宣,1965年3月14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添泽。
法定代理人冯小虎。
委托代理人胡国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方*,该中心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
负责人王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中,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克伟
审判员宋庆田
代理审判员全旭春
书记员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