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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甲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民二终字第945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 法定代理人张英。

  • 法定代理人祁淑宣,1965年3月14日。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添泽。

  • 法定代理人冯小虎。

  • 委托代理人胡国印。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心学校。

  • 法定代表人方*,该中心学校校长。

  •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

  • 负责人王冠军,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孙伟中,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克伟

  • 审判员宋庆田

  • 代理审判员全旭春

  • 书记员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