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师**,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涞水县。
被告张**,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涞水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穆俊峰
审判员翟爱红
代理审判员苏建东
书记员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