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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师**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涞民初字第186号
  •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师**,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涞水县。

  • 被告张**,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涞水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俊峰

  • 审判员翟爱红

  • 代理审判员苏建东

  • 书记员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