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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涞**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4)涞执字第225-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赵**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义信用社内的存款8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对此,异议人赵**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赵**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赵**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涞执异字第6号
  •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异议人赵**,女,汉族,1978年,住涞水县。

  • 申请执行人梁**,女,1964年,汉族,住涞水县。

  • 被执行人贾**,男,1957年,汉族,住涞水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树深

  • 审判员徐会影

  • 代理审判员刘艳琦

  • 书记员万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