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侯**申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侯**。
被执行人: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汉宝
助审员:秦志方
助审员:张惠芳
书记员:李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