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侯**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侯**申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执字第396号
  •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侯**。

  • 被执行人: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汉宝

  • 助审员:秦志方

  • 助审员:张惠芳

  • 书记员:李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