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袁*与被执行人武*健康权纠纷一案,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名在银行的存款57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袁*,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64号。
被执行人武*,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永平
审判员李守和
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