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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小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马小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马小雨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执字第98号
  •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张**,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兴华家园北区15号楼5单元401室。

  • 被执行人马小雨,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平

  • 书记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