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马小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马小雨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张**,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兴华家园北区15号楼5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马小雨,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平
书记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