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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蔡**、刘**、刘**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蔡**、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刘**开玩笑。2、申请人并没有推搡任何人,更未实施任何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3、在此次纠纷中,引起危险的行为人是被申请人刘**和刘**。4、原审认定在蔡**受伤后也去医院帮忙,据此认定申请人有过错,理由不充分。综上,申请人不应与刘**和刘**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蔡**、刘**、刘**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刘**、姚*在群体性活动场所开玩笑,并相互推搡,系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蔡**损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音、录像资料等予以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姚*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承民申字第56号
  • 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久敬

  • 审判员任志成

  • 代理审判员高伶丽

  • 书记员曹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