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蔡**、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刘**开玩笑。2、申请人并没有推搡任何人,更未实施任何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3、在此次纠纷中,引起危险的行为人是被申请人刘**和刘**。4、原审认定在蔡**受伤后也去医院帮忙,据此认定申请人有过错,理由不充分。综上,申请人不应与刘**和刘**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蔡**、刘**、刘**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刘**、姚*在群体性活动场所开玩笑,并相互推搡,系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蔡**损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音、录像资料等予以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姚*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久敬
审判员任志成
代理审判员高伶丽
书记员曹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