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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周**与魏**健康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已到期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双方按和解协议私下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魏**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承执裁字第857号
  •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周**。

  • 被执行人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立新

  • 书记员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