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姜**与崔**健康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姜**。
被执行人崔**。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晓辉
书记员张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