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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崔**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姜**与崔**健康权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承执裁字第971号
  •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姜**。

  • 被执行人崔**。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晓辉

  • 书记员张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