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曾**因与被申请人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曾**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中调取得公安机关笔录与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厮打并致被申请人受伤;2、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数额认定均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曾**与被申请人田**因挖土豆窖一事发生争执,曾**与田**抢夺铁锨时田**掉入土豆窖中受伤,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笔录及医院病历记录、司法鉴定书予以佐证。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面部皮肤划伤,并进行了治疗。王**、曾**认为因此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存在证据不足、无票据或票据系伪造的情况,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曾**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亚平
审判员郑久敬
审判员任志成
书记员曹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