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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项**与被告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刘**与赵**、承**二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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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项**。
委托代理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玉明
书记员孔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