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行为已经进行已久,但事实上并非所有宅基地都能够进行确权登记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能确权的宅基地。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哪种情况不给确权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存在未解决的争议,不进行确权工作
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大多会使用到测量工具,对持有的宅基地面积进行测量。但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很多因为地皮划分不均匀而引发的争议,如果这样的争议没有解决的话,是不能进行确权工作的。
2、违反“一宅一户”,不进行确权工作
国家的宅基地以及土地资源本来就比较稀缺,所以说国家也严格规定了都要遵守“一宅一户”的规定。如果同时拥有多处宅基地并且没有及时归还给村集体的话,是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工作的。
3、与使用人信息不符,不进行确权工作
村集体在划分宅基地的时候是明确了使用人的,并且使用人是只能是属于村集体的。但是如果存在登记信息没有及时调整,而导致了登记的信息和现有的使用人信息不符合的话,是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的。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进行确权工作
以前想要在农村建房子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现在有了很多的规定,在建房子之前必须进行申请,并且得到了一系列的材料批准,才能建房子。所以当宅基地确权的时候,这些证明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果这些证明材料是不齐全的话,也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3)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2)、(3)两类的,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农村宅基地存在未解决的争议、违反“一宅一户”、与使用人信息不符、证明材料不齐全等情形不进行确权工作。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哪种情况不给确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