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偷税漏税后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用坐牢。如果已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偷税与漏税的区别是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
第一次偷税漏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不用坐牢。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与漏税的区别是:
1.主观方面不同。
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
2.客观方面不同。
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客观上区分二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应纳税款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
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
阴阳合同,就是同一交易双方签了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摆在明面上,据此金额纳税;一份“阴合同”数额较大,双方私下持有不走账,也就不用纳税。找法网提醒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从而达到逃税的的目的,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