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应当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为限,通常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找法网提醒您,违约责任是实质性条款,因为在要约与承诺中,承诺人在承诺过程中变更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该承诺就会被认定为新要约,所以对违约责任进行变更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二:
(1)具有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下面略作说明:
(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
(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
(3)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①受有损失;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方式即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