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一种方式,是有利于交易的进行的,我国法律对保证金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注意与定金的区分。那么,合同履约保证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保证金,保证金多见于金融及工程建设领域,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1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适用,即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买卖合同领域法律法规未见对保证金及种属概念的履约保证金进行明文规定。
从学理上看,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定金与履约保证金较为相似,都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形式。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1、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2、运行规则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约束了合同双方的履行行为。履约保证金而用来约束合同给付一方的履约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其惩罚性质,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具体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同理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并行适用。鉴于履约保证金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界定,所以公司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可以规定完善的违约金和定金条款,慎用履约保证金条款。同时如果遇到履约保证金的适用纠纷,可以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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