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动产与不动产都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但是必须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是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哪些构成要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一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第三人和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如不能举证,第三人则为善意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作出了交付行为,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为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实现物权的变动,即使受让人占有财物,财产的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财产 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
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
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权。
1、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哪些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