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22-05-25 12: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相信大家对保险这个概念多多少少都有所了解,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那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意思?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主要内容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是处理法律风险的一种赔偿性保险。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都可以在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后,将其面临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在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按照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又称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其他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指不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其他民事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一般不负责契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二)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是指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在责任保险中,损失的起因、损失的发生、损失的发现、提出索赔以及支付赔款通常间隔时间较长,可能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所以对责任保险的承保人来说,确定保险的有效期间至关重要。在责任保险实务中有两种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

  1、期内发生式。期内发生式是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而不考虑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照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保险公司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险单早已到期,但是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刚报来的索赔案件。对此,在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根据各类事故潜伏期的时间规定一个索赔的截止期。

  2、期内索赔式。期内索赔式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险单,保险人可能赔偿在保险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所引起的损失。为了避免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无限前置,避免现有保单的承保人承受过重的负担,在实行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责任保险中,实务处理上保险人一般会规定一个追溯期。追溯期是指追溯以往的期限。一般情况下,第一份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起始日即为追溯期,在此之前发生的事故不能索赔。换句话说,保险人出具第一张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时,不能给予追溯期,因此,被保险人即便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如果事故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人仍不予负责。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单独的责任保险方式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来承保;另一种是将责任保险作为各种损失赔偿保险的组成部分或将其作为附加险来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

  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就是间接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五)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只对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负责。第三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丧葬费、残疾与医疗费用等。第二,对于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承担,但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限额。

  (六)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因而双方当事人只能约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规定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2、规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规定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合并赔偿限额。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合成一个赔偿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4、规定免赔额。在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赔偿限额来明确自身的承保责任外,通常还采用免赔额的规定,促使被保险人谨慎行事。一般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采用绝对免赔额的形式,且只适用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七)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通过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或否定以及赔偿金额的大小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规定保险人拥有处理责任事故的参与权。

  另外,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不仅要看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如果责任事故已经发生,第三者也受到了损害,但第三者不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就无利益损失发生,保险人也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且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才为被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所以,如果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人并请求赔偿,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险人有所主张或索赔。同样,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也就不具备向保险人索赔的基础。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责任保险工作

  针对我省责任保险尚处起步阶段的实际,下一步要以高危生产行业和事故频发领域为重点,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一)全面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要认真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经办保险机构要完善相关服务措施,依法依约及时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机动车登记、检验和行驶等环节严格把关,依法对其参加交强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予以登记、检验或允许上路行驶。要加快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二)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

  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炭工业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探索建立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推动矿山开采企业足额投保责任保险,提高员工保障水平。要督促各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降低事故风险。要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所有高危行业,尽快在全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大力推进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为重点,先行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研究确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的行业和地区,制订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要加强与保险业在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密切配合,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制订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相关行业增强火灾防范意识,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

  (四)积极推进其他责任保险发展

  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按照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要求,扎实推进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确保交通运输秩序稳定。旅游业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精神,着力推进旅行社责任保险,促进宾馆、餐馆、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健全旅游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扎实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质监、卫生、司法、教育、环保等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风险特点,大力推进产品责任、执业责任、校(院)方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发展,运用保险机制,化解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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