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被告作为被起诉返还不当得利的一方,即得利人。如事实确为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应及时承担返还义务,及时返还该不当得利,如事实非不当得利的,应举证该不当利益的取得是具有相关法律根据的,可能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得利或赠与关系的得利等。
1. 得利人为善意的,即在得利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 得利人为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 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1.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两种形式确定,期限的确定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照期限完成举证。
2. 举证期限的延长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完成举证,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通过审查后,人民法院将予以延长举证期限。
3.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后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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