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合同的履行,仍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降低了合同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为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时,解除合同可以使当事人摆脱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
1、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
1、因违约方在合同期限截止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违约赔偿责任,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守约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2、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民法典承认了约定解除(《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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