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需要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交付质量进行交付,如果不按规定交付的,就会造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承揽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遵守定作人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在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工作,而且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是指承揽人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品质及其效用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那么承揽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如果在质量、包装等实际效用方面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认为定作物有瑕疵。
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则可以采取有关措施补救:对工作成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定作人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减少相应的报酬;对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定作人有权要求修理、重作,承揽人应当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予以修理或者重作,定作人也可以自行修理而由承揽人承担修理的有关费用,因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造成交付迟延的,承揽人也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承揽人又拒绝修理、重作的或者修理、重作后仍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收受,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在完成承揽工作后,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验收满意后,应按照承揽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承揽人如何交付工作成果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有更多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来找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