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8-27 15:29: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像我们平时到商场购物、去健身等均需要寄放某些不能随身携带的东西的,我们都会把东西存放在储物柜或者交由负责人看管,像这样的行为也就是保管的行为,保管合同跟我们平时所遇到的合同是不一样的,那么,保管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以下内容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管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一、保管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一定属于有偿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人们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应以无偿为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酬,此时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三、保管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成立时为生效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文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保管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若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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