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1-19 17:40: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一般出现在寄存人保管物品时,并且约定了一定的时期内答应了寄存人的请求,在期限内把保管的物品返还的一种合同形式,以保护双方的权益。那么,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的领取

  (一)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二)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作用就是让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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