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4-13 12:32: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债务人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逃避债务,这时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抗辩权。那么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综上所述,在债务纠纷中,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类似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有证据证明对方抽逃资金,或者有其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一方都可以中止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三、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根据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你已经知道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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