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如下: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仓储合同的订立有3种情况:
1.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2.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3.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找法网小编提醒,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