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该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7-03 11:0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包括支付保管费、交付保管物、说明保管物的瑕疵、必要的声明和告知等义务,其权利包括要求返还保管物、随时领取保管物、索赔的权利等。该合同的特征包括该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等。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该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三、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找法网提醒您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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