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在没有确认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前,法院不得直接执行一般保证债务人财产,但有权对一般保证债务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
2.在确认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后,法院有权对一般保证债务人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
3.一般保证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点,应自一般保证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次日起。